公积金最低生活保障提取条件如下:
1、缴存人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发生当年办理一次)。
2、所有证件材料均须提供原件与复印件。
3、提取金额以十元为单位。
4、提取配偶公积金余额的,须同时申请办理,提供配偶提取申请表、身份证及结婚证。
5、职工须持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办理提取业务(未办理联名卡职工可在申请办理提取业务的同时,到中心前台相关银行驻点窗口办理)。
住房消费提取: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产权自有的住房贷款本息的
(3)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杭州市本级及萧山、余杭、富阳缴存职工及配偶在市区无自有产权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其他县(市)缴存职工及配偶在当地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
非住房消费提取:
(1)离休、退休(退职)的。
(2)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3)本市户口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5年的。
(4)非本市户口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在本市重新就业满六个月的。
(5)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6)出国、出境定居的。
(7)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公积金提取额度:
公积金提取没有最低限额,但是有最高限额。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可提取本人个人帐户内的余额。未申请住房贷款职工租赁住房自住的,每年可提取一次。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