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障体系包括:
1、基本医疗保险;
2、城乡医疗救助;
3、补充医疗保险。
医保参保范围为:
1、本市城镇户籍,各类中小学阶段的在校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和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及其他18周岁以下的居民;
2、本市城镇户籍,18周岁及以上的非从业居民;
3、本市城镇户籍,未按月享受养老金或退休金待遇的60周岁及以上老人(简称低收入家庭老人)(外地户籍老人按照正常标准收费);
4、本市城镇户籍,低保对象和重度残疾人(外地低保户和重度残疾人按正常标准收费);
5、非本市城镇户籍,在本市各类中小学(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就读,且在本市取得学籍的在校学生。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报销比例参考如下:
1、学生、儿童(18万元以下):
(1)三级医院报销比例为55%;
(2)二级比例为60%;
(3)一级比例为65%。
2、70周岁以上(10万元以下):
(1)三级医院报销比例为50%;
(2)二级医院报销比例为60%;
(3)一级医院报销比例为65%。
3、其他城镇居民(10万元以下):
(1)三级医院报销比例为50%;
(2)二级医院报销比例为55%;
(3)一级医院报销比例为60%。
法律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医疗资源、医疗需求和现有医疗机构的分布状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医疗机构,并纳入当地医疗机构的设置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