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立案,人民、人民或者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
2、侦查,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
3、提起公诉,人民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向人民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
一、高级人民
高级人民包括:省高级人民、自治区高级人民以及直辖市高级人民。高级人民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根据需要可以设其他审判庭。
依法审判下列案件:
1、法律、法令规定由它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2、下级人民移送审判的第一审案件;
3、对下级人民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
4、人民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二、中级人民
中级人民包括: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中级人民、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省、自治区辖市的中级人民以及自治州中级人民。中级人民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根据需要可以设其他审判庭。
依法审判下列案件:
1、法律、法令规定由它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2、基层人民移送审判的第一审案件;
3、对基层人民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
4、人民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中级人民对它所受理的刑事和民事案件,认为案情重大应当由上级人民审判的时候,可以请求移送上级人民审判。
三、适用对象
1.人民审判案件,对于一切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有任何。
2.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当事人,应当为他们翻译。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人民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
3.被告人有权力获得辩护。被告人除自己进行辩护外,有权委托律师为他辩护,可以由人民团体或者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或者经人民许可的公民为他辩护,可以由被告人的近亲属、监护人为他辩护。人民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指定辩护人为他辩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七条 人民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对于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五条 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逮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