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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财产跟罚款哪个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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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财产与罚金没有先后执行顺序。一人犯数罪依法同时并处罚金和没收财产的,应当合并执行;但并处没收全部财产的,只执行没收财产刑。在没收部分财产后,犯罪分子尚有部分财产可供执行,在与罚金刑并罚的情况下,适用并科原则一并处罚,既判决没收部分财产,一并判处罚金。

一、数罪并罚是指什么

数罪并罚是指对犯两个以上罪行的犯人,就所犯各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一定原则判决宣告执行的刑罚。

罚金刑并罚应注意以下问题:

1、对于犯罪分子所犯数罪依法分别判处罚金的数罪并罚问题。

2、对于一人犯数罪,附加刑同为剥夺政治权利的。

3、对于一人犯数罪,数个附加刑同为没收财产的。

数罪并罚应注意以下方面:

1.缓刑期间再犯新罪的并罚。

2.假释期间再犯新罪的并罚。

二、没收财产是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么

在刑事案件中,没收财产可以单处也可以和其他刑罚并处。判决对犯罪分子没收财产,一方面是对他们所犯罪行的惩罚,另一方面也是从经济上剥夺他们赖以继续进行犯罪活动的物质基础。没收财产的判决,无论附加适用或者适用,都应该由人民执行,如果有必要可以会同机关执行。

三、附加刑不能适用

可以处两种以上的附加刑。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几种不同情况下数罪并罚规定的内容来看,都是指主刑的并罚,并不包括附加刑的并罚。目前,在法律规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对于附加刑的并罚,法官可根据不同情况,适用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9条、第70条、第71条所确定的原则来进行并罚,即加重原则、并科原则和吸收原则,这是刑法理论界和司法界所公认的数罪并罚的三大原则。这三项原则亦当然适用于附加刑的并罚。附加刑既可以附加于主刑适用,又可以适用。在附加适用时,可以同时适用两个以上附加刑。在适用时,主要是针对较轻的犯罪。根据刑法第34条和第35条的规定,附加刑有四种: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如在刑法中对盗窃罪明确了可“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最高人民1997年12月23日的批复指出:对故意伤害、盗窃等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犯罪分子主观恶性较深、犯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也可以依法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五十九条

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

第六十条

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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