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判处没收财产的,判决生效后,应当立即执行。财产刑和附带民事裁判由第一审人民负责裁判执行的机构执行。
2、被判处财产刑,同时又承担附带民事赔偿责任的被执行人,应当先履行民事赔偿责任。判处财产刑之前被执行人所负正当债务,需要以被执行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
3、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执行。受托在执行财产刑后,应当及时将执行的财产上缴国库。被人民判处有罪后,判处生效后就要执行,如果是处罚金的,由犯罪分子在期限内缴纳,由强制执行,判处没收财产的,由执行。被判处罚金的罪犯,期满不缴纳的,人民应当强制缴纳;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被判处罚金的罪犯,期满不缴纳的,人民应当强制缴纳;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三十财产刑和附带民事裁判由第一审人民负责裁判执行的机构执行。
第四百三十九条罚金在判决规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无故不缴纳或者未足额缴纳的,人民应当强制缴纳。经强制缴纳仍不能全部缴纳的,在任何时候,包括主刑执行完毕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应当追缴。
行政机关对被告人就同一事实已经处以罚款的,人民判处罚金时应当折抵,扣除行政处罚已执行的部分。
判处没收财产的,判决生效后,应当立即执行。
第四百四十一条被判处财产刑,同时又承担附带民事赔偿责任的被执行人,应当先履行民事赔偿责任。
判处财产刑之前被执行人所负正当债务,需要以被执行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
第四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执行。
受托在执行财产刑后,应当及时将执行的财产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