赡养义务和继承权之间是有一定的关系的。财产继承权与是否履行赡养义务具有一定的关系,但不是必然的关系;法律上更倾向于不给拒不履行赡养义务的人分配遗产;如果拒不履行赡养义务,造成被继承人遭受生活困境的,应当不分;如果没有影响被继承人的生活,应当少分。
一、确定继承份额的方法有哪些
确定继承份额的方法如下:
1、一般情况下,遗产数额应按继承人数平等分配;
2、对于生活特殊困难、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应予以照顾;
3、被继承人履行主要赡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的,可以多分;
4、有扶养能力和条件的继承人,不履行扶养义务的,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少分;
5、继承人协商一致后,也可以分配不均。
二、第二顺序继承人规定
第二顺序继承人有以下规定:
1、依法履行了抚养、赡养义务的第二顺序继承人可以相互继承;
2、养子女与生子女之间、养子女与养子女之间系兄弟姐妹关系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3、被收养人与其亲兄弟姐妹之间因收养关系成立而不视为兄弟姐妹,不能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4、继兄弟姐妹之间,因抚养关系而形成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关系,但是,没有扶养关系的,不能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5、继兄弟姐妹之间互相继承了遗产,不影响其亲兄弟姐妹之间的第二顺序继承权的发生。
第二顺序继承人是指法定继承遗产的继承顺序,排在第二顺序的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这是针对第一顺序继承人而言。第二顺序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存在着在一定条件下的法定扶养、赡养义务关系。
三、第一顺序继承人分配有哪些
第一顺序继承人分配如下:配偶、子女、父母、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公公婆婆履行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其中,子女包括已婚子女、非婚子女、抚养子女和有赡养关系的继承、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赡养关系的继父母。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平等。
有下列特殊情况的,可以不平等分配:
1、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2、对已履行主要扶养义务或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可多分;
3、有扶养能力和条件的继承人不履行扶养义务的,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少分;
4、继承人协商一致后,也可以分配不均。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