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观:
我们所说的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征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销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税率计算有什么特殊规定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
(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
(三)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
1、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5、自来水。
6、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四)一般纳税人销售以下物品,暂按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
1、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2、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3、经或授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的免税品。
法律规定:
《暂行条例》第五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按照销售额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收取的额,为销项税额。
法律客观:
《专用使用规定》第十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向购买方开具专用。 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 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专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