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级法官相当于高级法官级别。其义务有:
1、严格遵守和法律;
2、审判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办案;
3、依法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4、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
5、保守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
6、接受法律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
法官的任职条件是: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年满23周岁;
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
4、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
5、身体健康。中国法官等级法官的等级确认,以法官所任职务、德才表现、业务水平、审判工作实绩和工作年限为依据。大法官和一级、二级高级法官和最高人民其他法官的等级,由最高人民院长批准。
高级人民及所辖的三级、四级高级法官和一级、二级法官,以及高级人民其他法官的等级,由高级人民院长批准,中级人民及其所辖的三级、四级、五级法官的等级,由中级人民院长批准。
从1997年12月12日开始为了实现对法官的科学管理,增强法官的责任心和荣誉感,保障法官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国家实行法官等级制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等级暂行规定》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为了实现对法官的科学管理,增强法官的责任心和荣誉感,保障法官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国家实行法官等级制度。
第三条法官等级是表明法官级别、身份的称号,是国家对法官专业水平的确认。
第四条法官等级根据法官的职务编制。
第二十六条 法官实行单独职务序列管理。法官等级分为十二级,依次为首席大法官、一级大法官、二级大法官、一级高级法官、二级高级法官、三级高级法官、四级高级法官、一级法官、二级法官、三级法官、四级法官、五级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