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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生命权的成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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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生命权的成立条件

损害事实的存在损害事实是指因加害人一定的行为使受害人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和利益遭受某种不利的影响。损害是一个事实现象,在各责任要件中居于重要地位。在侵害生命健康权的情况下,这种损害包括三个方面的损害范围:

(一)财产损害。

财产损害的内容主要有:致人死亡而使受害人或近亲属遭受韵财产损失,因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造成的工资收入的损失,因被侵权人死亡而支付的丧葬费及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应支付的抚养费等。

(二)人身损害。

人身损害包括受害人因不法行为导致死亡,身体的内外有形组织和各器官的生理机能遭受破坏,使受害人的劳动能力减弱或丧失等等。

(三)精神损害。

精神损害是指侵害他人心理健康而造成受害人心理上的痛苦。这种损害难以用金钱来计算,应借助于公平原则,考虑环境、受害人精神痛苦的程度、行为人行为的性质和主观状态、社会影响等多种因素来确定。

生命权的内容有哪些

(一)生命安全维护权

(二)司法保护请求权

(三)生命利益支配权

生命权优先性体现在哪些方面

(一)生命防卫权

(二)是不可克减的权利

(三)受害人同意无效

(四)并非绝对优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条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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