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爱教育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刑事案件的回避谁批准

刑事案件的回避谁批准

来源:仁爱教育


审判长、审判员由本院院长决定。前提:院长没有为本案的审判人员。

第二十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第二十九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第三十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委员会决定。

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第三十一条本法第二十、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也适用于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

一、刑事案件回避的程序

1、回避的提出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4条的规定,开庭的时候,审判长应当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1条的规定,二审人民发现一审人民的审理有违反回避制度的,应当裁定撤消原判,发回原审人民重新审判。

2、回避的审查决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0条和第31条的规定,审判人员、员、翻译人员、鉴定人的回避,应当由院长审查和决定。

3、回避的效力

根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的规定,如果对回避决定不服,可以当庭申请复议一次。如果没有当庭申请复议,回避决定就会发生效力。

二、刑事案件管辖移送申请由谁批准

一般是由申请移送的上级人民批准的,刑事案件中的移送管辖的规定:几个同级人民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审判。

上级人民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审判。

仁爱教育还为您提供以下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刑事案件民警回避由谁决定

法律主观:刑事案件审判中,审判人员的回避应当由院长决定;如果院长担任审判人员的,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

的回避由决定吗

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委员会决定,并非所有的回避都由决定。具体说明如下: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回避制度是为了确保案件公正处理,避免因相关人员与案件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的因素,而使其不参与案件办理的制度。对于相关人员的回避决定主体,有着明确且细致的规定...

人民在办理治安案件中的回避由谁来决定

法律分析: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侦查人员的回避,由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决定;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委员会决定。法律依据:《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三十三条 侦查人员的回避,由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决定;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

刑事案件回避由谁决定

1.审判人员的回避权属:由的院长负责进行最终决策。若院长本人也曾卷入争议事项之中,将组织审委会对此进行严谨的商讨并作出决定。2.检察人员的回避权责:与该案有关的检察长为首要责任人,拥有任意任免回避的权利。然而,若检察长自身亦需回避,那么同级人民检察委员会亦须参与决定是否同意...

刑事诉讼回避申请办案法官法官不同意回避继续审理没有院长签字那个院长...

审判人员的回避必须由院长作出决定,这一规定明确了回避决定的权限归属和程序要求。若办案法官自行决定不同意回避并继续审理,但未提交院长审批(如无院长签字或书面决定文件),则属于程序违法,可能影响案件审理的公正性。二、当事人对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享有复议权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当...

刑事案件审判人员回避由谁决定

网友咨询:刑事案件审判人员回避由谁决定 律师解答:我国刑事诉讼中审判人员的回避事项一般应当由院长、审判委员会或者监察委员会进行决定。《刑事诉讼法》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机关负责...

刑事案件回避的对象有哪些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不过,《最高人民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对于“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二十、第二十九条所列情形的回避申请,由法庭当庭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笔者认为,此条司法解释与法律的规定及...

刑事案件审判人员回避由谁决定

审判人员的回避:应当由院长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特殊情况下:如果审判人员回避事项涉及监察委员会的职责范围,监察委员会也可能参与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事项分别由不同级别的负责人进行决定,以确保回避制度的公正...

机关负责人的回避

法律分析: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谁决定: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与案件有利害关系需要回避的,由同级人民检察委员会决定。《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条 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申请,没有自行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当责令其回避,...

简述回避的决定权限

行政诉讼:审判人员回避一般由院长决定,院长任审判长时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员等人员回避由审判长决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回避由该机关负责人决定,负责人回避由上一级行政机关决定。行政场景行政处罚案件:参与行政处罚案件办理人员的回避,由其所属的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决定;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本机

显示全文

猜你还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