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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诉讼案件中对于其他人员的回避,由谁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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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有关人员回避,由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决定。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回避的提出有两种方式:一是申请回避。二是可以自行回避。当事人申请回避,可采用口头或书面形式,但应当说明申请回避的理由。法官和其他有关人员自行回避的,应当向审判长、院长或审判委员会提出并说明理由。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在三日内以口头或书面方式作出决定。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相关人员的回避决定对象:
1、院长决定:审判人员、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回避。
2、检察长决定:检察人员、员、聘请或者指派的鉴定人、翻译人员回避。
3、侦查机关负责人决定:侦查人员及由其指派或聘请的翻译人员、鉴定人回避。
4、审委会决定院长回避。
5、检委会决定检察长或者侦查机关负责人回避。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审判人员自行回避的,可以口头或者书面提出,并说明理由,由院长决定。
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申请审判人员回避的,可以口头或者书面提出,由院长决定,并将决定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申请人民院长回避或者院长自行回避的,应当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并将决定告知申请人。
审判委员会讨论院长回避问题时,由副院长主持,院长不得参加。
第二十六条 应当回避的人员,本人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应当决定其回避。
第三十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出庭的检察人员、员提出回避申请的,人民应当通知指派该检察人员出庭的人民,由该院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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