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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民间借贷借条范本 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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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能超过诉讼时效

  [案情]吴某在任新民市大喇嘛乡厂长期间,于1998年8月13日以个人名义,向乡财政所借款1万元,约定10月1日还款,未约定利息。但此后吴某一直未还。乡于20xx年12月27日起诉至。驳回乡诉讼。

  [法官说法]市民一庭法官赵梦辉:乡主张权利时已超过法律规定的2年诉讼时效。乡虽称多次催要欠款,但吴某对此予以否认,乡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所以,乡主张不能成立。

  [法官提醒]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向人民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起计算。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2年诉讼时效期间。由于有的出借人不知道这一规定或者是碍于情面,不想伤和气,在有效的期间内未及时有效地催要欠款,以致使债权无法实现。故当事人要加强自我保护,在还款期限届满后注意催要,及时起诉,以保护自己的合法债权得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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