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在我国,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包括:
1、国家权力机关系统(和常委会)的:全国、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的市的及常委会,自治州、自治县的。
2、国家行政机关系统(及下设机构)的:、各部委、央行、审计署、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第五十六条 “根据和法律,制定行规。”
第六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法律、行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法律、行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本法所称较大的市是指省、自治区的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批准的较大的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