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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移送后原告还能否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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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无论是怎样的 管辖 案件,只要不是原告方没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都应当准许撤回起诉。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裁定。 人民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 传唤 ,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当事人申请撤诉或者依法可以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如果当事人有违反法律的行为需要依法处理的,人民可以不准许撤诉或者不按撤诉处理。 法庭辩论终结后原告申请撤诉,被告不同意的,人民可以不予准许。中级人民已对该案无 管辖权 ,无权对案件的程序和实体进行处理,只能按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终审裁定将案件移送中级人民处理,然后再由中级人民裁定是否准许原审原告撤诉。原审在无管辖权的情形下仍作出准予原审原告撤诉的裁定,违反了法律规定,是错误的,故再审经审理后撤销原审的撤诉裁定。

法律客观:

管辖权异议二审裁定后原告能不能撤诉申请撤诉确实是当事人对其诉权的自由处分,但《民诉法》第131条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裁定。即说须经审查确认后才能得以准许,而并非是对当事人的撤诉申请应一律准许。一般情况下,只要无规避法律、无侵害第三方的合法利益等特定的情形出现,原则上都应裁定准许当事人的撤诉申请。但本案原告的撤诉发生在被告已提出管辖异议的特殊情况下,涉及到审判权的归属问题。而对原告撤诉申请的审查确认,既是对原告诉讼的程序审查,也可能涉及对原告诉讼的实体审查。裁定准许撤诉是审查以后的实体处理结果。撤诉与判决、调解一样,都是案件审结的一种方式。裁定准许当事人撤诉实际是对案件进行实体结果上的审理。但一旦当事人依法提起管辖权异议,在异议期间,受诉是无实体审判权的,因此无特定情形时,一般不宜作出是否准许原告撤诉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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