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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禁止一方探望孩子该怎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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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享有孩子抚养权的一方禁止另一方探望孩子有以下解决方式:

1、先由父母双方进行协商。

2、协商不成的,向人民提起诉讼,由人民判决。

3、一方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依法中止探望;

4、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被中止的一方应当恢复探望。

一、新民法典中关于孩子的探视权有哪些规定

1、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2、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判决。3、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二、一方不让行使探视权怎么办?

一方不让行使探视权的,另一方有以下解决方式:

1、与对方协商解决;

2、可请所在地的居委会进行调解;

3、可向提起诉讼,请求强制执行。

法律上明确规定,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三、离婚协议的探视权的约定和处理

离婚协议中可以规定探视权行使的时间、方式和地点,发生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时,应当由当监护人向申请中止探望,当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消失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恢复探望权人对探望权的行使。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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