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爱教育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避免虚假出资的技巧

避免虚假出资的技巧

来源:仁爱教育


虚假出资是指股东表面上出资而实际未出资,未支付相应对价取得公司股权。虚假出资的表现形式多样,包括伪造银行进账单、虚假实物投资、未办理财产转移手续等。在审查虚假出资时,债权人应提供初步证据,而股东应承担举证责任。根据规定,只要债权人能提供合理怀疑的表面证据或证据线索,应要求债务人提供相关证据证明不存在虚假出资。

法律分析

一、虚假出资的概念

所谓虚假出资,是指股东表面上出资而实际未出资,其本质特征之一是股东设立公司时为了应付验资,未实际出资也未能证明验资后将款项转入公司账户,公司未实际使用出资款项进行经营的行为,其本质特征是股东未支付相应对价而取得公司股权。出资是股东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以及公司设立协议向公司交付财产的行为,是股东最重要、最基本的义务,也是形成公司财产的基础。股东应按照《公司法》规定和公司章程约定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向公司履行出资义务,缴纳出资,否则构成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

二、有以下表现形式的,认定为虚假出资

1、以无实际现金或高于实际现金的虚假的银行进账单、对账单骗取验资报告,从而获得公司登记;

2、以虚假的实物投资手续骗取验资报告,从而获得公司登记;

3、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但未办理财产转移手续;

4、股东设立公司时,为了应付验资,将款项短期转入公司账户后又立即转出,公司未实际使用该项款项进行经营;

5、未对投入的净资产进行审计,仅以投资者提供的少记负债高估资产的会计报表验资。您单位可以在拿出股东出资虚假的初步证据后,以股东为被告,要求股东对虚假出资进行举证,对欠您单位的债务承担举证责任。

三、虚假出资的审查

审查认定股东虚假出资必然涉及一个重要问题是举证责任的分配,债权人主张公司股东出资不到位,当然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但由于出资的主要证据材料应当保存在公司或出资人手中,债权人取证在事实上存在困难。根据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的规定,对于股东出资是否到位,原则上应当由债务人(包括公司和股东)负举证责任。因此对债权人的举证责任要求不宜严苛,只要能举出使人对股东出资虚假产生合理怀疑的表面证据或者证据线索,应要求债务人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不存在虚假出资。

结语

虚假出资是指股东表面上出资而实际未出资,严重违反了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虚假出资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包括虚假的银行进账单、实物投资手续、未办理财产转移手续等。在审查虚假出资时,举证责任的分配是一个重要问题,债权人只需提供合理怀疑的表面证据或证据线索,要求债务人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不存在虚假出资。作为债权人,您可以根据初步证据要求股东对虚假出资进行举证,以维护您单位的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二章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第十三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参加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召开的股东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应当按照委派机构的指示提出提案、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将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结果及时报告委派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章 债务人财产 第三十五条 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修订):第十章 破产清算 第二节 变价和分配 第一百一十二条 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应当通过拍卖进行。但是,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

破产企业可以全部或者部分变价出售。企业变价出售时,可以将其中的无形资产和其他财产单独变价出售。

按照国家规定不能拍卖或者转让的财产,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方式处理。

显示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