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117条规定,传唤、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但对于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情况,传唤、拘传时间可延长至24小时。
法律分析
24小时。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刑事诉讼法》
第117条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拓展延伸
派出所传唤调查的法定最长时间是多少?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派出所传唤调查的法定最长时间为24小时。在这段时间内,派出所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调查、询问和取证等工作。然而,如果需要进一步调查或延长传唤时间,派出所必须经过批准,并且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最长不超过37小时。需要注意的是,这些时间是为了保护被传唤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调查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因此,在派出所传唤调查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定时间,尊重被传唤人的权益。
结语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传唤、拘传的时间受到严格,以保护被传唤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规定,传唤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特殊情况下不得超过24小时。这一规定确保了调查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在派出所传唤调查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定时间,尊重被传唤人的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2012修正):第六章 执法监督 第四十五条 人民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前款规定的回避,由有关的机关决定。
人民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的回避,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七章 立案、撤案 第二节 立 案 第一百八十条 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案件,机关应当自接受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决定立案的,应当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将不予立案通知书送达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相应退回案件材料。
机关认为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案件材料不全的,应当在接受案件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在三日以内补正,但不得以材料不全为由不接受移送案件。
机关认为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案件不属于机关职责范围的,应当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向其他主管机关移送案件,并说明理由。
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四章 律师参与刑事诉讼 第五十二条 对危害犯罪案件、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办案部门应当在将犯罪嫌疑人送看守所羁押时书面通知看守所;犯罪嫌疑人被监视居住的,应当在送交执行时书面通知执行机关。
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要求会见前款规定案件的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向办案部门提出申请。
对辩护律师提出的会见申请,办案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三日以内,报经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书面通知辩护律师,并及时通知看守所或者执行监视居住的部门。除有碍侦查或者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的情形外,应当作出许可的决定。
机关不许可会见的,应当说明理由。有碍侦查或者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的情形消失后,机关应当许可会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有碍侦查”:
(一)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二)可能引起犯罪嫌疑人自残、自杀或者逃跑的;
(三)可能引起同案犯逃避、妨碍侦查的;
(四)犯罪嫌疑人的家属与犯罪有牵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