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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条 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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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1进场验收

  7.1.1甲方有权利对进场的砂石进行各种形式的检验,乙方必须充分配合。碎石的进场验收实行过磅称重计算,按比重1.5t/ m3换算。

  7.1.2乙方应在甲方规定的进场时间将合格材料运至甲方指定地点。

  7.1.3材料进场后甲方将进行检验。不合格不准使用,乙方将负责材料退场,否则将承担因此造成的甲方一切损失。

  7.2乙方必须在交货前对材料的品质、规格等作细致的检验,材料到工地现场卸车后,如发现其技术规格、性能与合同或甲方发出的供货单上的规格不符,质量低劣及受损坏等情况,应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7.2.1材料的种类、规格、质量登记与要求不符,甲方可拒绝接收,由乙方自费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采购供货,如因此造成延期交货的,按本合同有关条款处罚。

  7.2.2仅因时间晚于甲方通知乙方的计划进货日期的,乙方须承担因此造成的甲方延误工期损失及其他因此可能发生的损失。

  7.2.3经甲方检验通过之后发现材料的规格、质量等级与要求不符的清况,乙方仍应承担重新采购供货的经济支出及对因此造成的甲方及工程损失,负责赔偿。

  7.3乙方应提供正式税务,且供货期内不得以任何理由涨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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